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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6/5 7:12:00
  

宁教初[2011]8号

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教育均衡发展,改善教育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实施幼儿助学券政策,增强幼儿教育的公益性,保障适龄幼儿享有接受良好幼儿教育权利,是政府履行幼儿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幼儿助学券的工作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1〕45号),现就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发放对象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在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格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托班除外)。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年龄要求之外,参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执行,同时要求幼儿法定监护人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

  (二)发放标准

  符合幼儿助学券发放条件的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可以减免2000元的保育教育费,分两学期兑现,每学期1000元。每个幼儿在园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三年的幼儿助学券补助。

  二、发放程序

  (一)公示符合兑现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兑现条件。

  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以兑现助学券。

  由于幼儿入园高峰的到来,个别区域达标幼儿园不能全部接纳辖区内适龄幼儿,可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准予兑现助学券。如两年后仍不达标则取消兑现资格。具体要求由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

  每年5月上旬,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符合兑现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名单。

  (二)监护人向幼儿所在的符合兑现条件的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

  每学年申请工作开始前,幼儿园应按要求在醒目处公告,提醒适龄幼儿法定监护人申请幼儿助学券。适龄幼儿在办理初次申请手续时(已经在园老生的初次申领同时进行),本市户籍幼儿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法定监护人应提供:户口簿、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幼儿助学券申请,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附件一)。学年结束之后转学的幼儿,凭初始填写的《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的复印件,在转入幼儿园重新申请助学券,并在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学年之中转学的,本学年度不再享受助学券补助,可在下一学年度依照初次申请要求,在转入园重新申请助幼儿学券。

  未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享受幼儿助学券。

  (三)幼儿园初审申请材料

  每年6月30日前,幼儿园应完成对新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及在园老生再次申请的审验工作(2011年秋季新学期所有在园幼儿均需按初次申请办理)。不符合享受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及时告知幼儿法定监护人;如果监护人材料不齐,幼儿园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在申请截止日之前补交,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每年7月上旬前,幼儿园将幼儿申请材料及《南京市幼儿助学券幼儿园汇总表》(附件二)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上报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申请材料

  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辖区内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复审和汇总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形成的复审意见与《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报送区县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五)区县财政部门拨付幼儿助学券经费

  市教育局每年8月上旬完成对《南京市幼儿助学券补助金额区县汇总表》的汇总工作,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专项经费。市财政局8月中旬完成区县专项经费的拨付工作。区县财政局在8月下旬将市财政局专项经费连同区县财政应负担经费合并拨付给幼儿园。

  (六)幼儿园收取扣除幼儿助学券后的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收取的额度为扣减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后的保育教育费。严禁幼儿园采取先全额收取保育教育费,再返还幼儿助学券相应费用的做法。

  如对不予发放幼儿助学券有异议的,幼儿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幼儿园所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幼儿法定监护人以及幼儿所在幼儿园。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幼儿助学券政策有条不紊地得到全面落实。

  2、落实经费筹措责任,强化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各区县要把幼儿助学券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通过的幼儿人数,在规定时间,足额将经费拨付幼儿园,不得挤占、挪用或延期拨付幼儿助学券专项经费。

  3、密切部门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幼儿园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幼儿教育助学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助学券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复享受幼儿助学券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违法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于违规幼儿园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幼儿助学券的兑现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认真领会幼儿教育助学政策的意义,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使广大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助学券发放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发放的对象和标准及发放的程序等相关事项,为实施幼儿助学券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正式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补助另行规定,原有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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